福建省智善慈航公益服务中心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福建省智善慈航公益服务中心章程》,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一)资金管理依据本中心的性质确定管理原则,本中心的资金参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对资金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资金使用依据本中心的宗旨确定使用原则,筹集的资金用于助学、济困、赈灾等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三)本中心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中心宗旨的慈善资金和各类专项救助资金。慈善资金由开办资金、政府资助、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收入、利息、捐赠、其他合法收入、社会大众捐款建立。
二、资金来源
(一)其他社会组织、单位、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三、资金募集
(一)资金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政策进行,坚持自愿的原则。
(二)严格规范受赠和转赠的程序及操作办法。
1、本中心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入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2、本中心定向捐赠与捐赠方、受赠方三方签署捐赠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3、接受捐款须出具合法、有效的慈善专用收据。个人捐款5000元以上,单位捐款1万元以上,颁发荣誉证书;个人捐款5万元以上,单位捐款10万元以上,颁发荣誉奖(证)牌。
4.本中心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中心有权解除捐赠协议。
四、资金使用原则
(一)本中心募集的资金分定向善款、不定向善款。资金使用按分级审批的原则,由理事会组织实施。
(二)凡本中心募集的慈善资金和本中心决定资助的慈善活动资金须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
五、资金使用范围
(一)资助符合本中心业务范围的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
(二)实施慈善项目,开展慈善活动;
(三)开展慈善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等;
(四)遇特殊紧急情况,如:经核实后,救助对象急需缴纳手术住院费,经理事长和理事(3名及以上常委)商定后,可按一定比例先行救助,后补交所需材料。
六、资金使用条件和标准
(一)经教育及相关部门资助、生源地助学贷款后仍然无法支付学费、生活费的特困大学生,经审核视贫困情况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不高于5000元。
(二)因患重特大疾病,在享受国家政策后仍然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群众,按照程序申报,经审核视具体情况予以救助。有特殊救助时限的经理事长和理事(3名及以上常委)商定后,可按一定比例先行救助,事后再补交申请材料。
救助条件:1.自申请日起一年内个人所产生的医疗自费累计达5万元以上;2.自申请日起一年内家庭成员所产生的医疗自费累计达6万元以上;
救助标准:1.年度医疗自费累计达5万--10万报销比例为30%、10万--15万报销比例为40%、15--2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50%;2.每例救助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特殊困难群众救助金额超过10万元的需理事会(3名及以上常委)集体讨论并举手表决。
(三)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及重特大意外事故,在享受国家政策后仍然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群众,按照程序申报,经审核视具体情况予以救助。
救助标准:1、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毁的,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不能居住需恢复重建的给予每户不超过2万元的救助。2、遭受重特大意外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家庭,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救助。
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一)本中心年末制定下一年度救助计划,提交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依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二)本中心使用救助资金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副理事长审批(本人申请—受理申请—入户调查—上报副理事长—审批—公示—发放);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由理事长审批(本人申请—受理申请—入户调查—上报会长—审批—公示—发放);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由理事会(3名及以上常委)集体研究审批(本人申请—受理申请—入户调查—上报理事长—审批—公示—发放);定向捐款由本中心按捐赠人意愿报理事长审批后依照协议实施。
(三)每年召开两次理事会(3名及以上常委),对救助资金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救助申请进行集体研究;特殊情况急需救助事项临时召开紧急会议集体研究讨论。
八、资金管理
(一)本中心的资金管理由本中心具体实施,每年年初应向理事长报告上一年度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本年度资金管理和使用计划。
(二)本中心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同时,定期上报资金收支情况。
(三)本中心对捐赠人查询捐赠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及时如实答复,接受其监督。
(四)本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或项目资金使用和开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福建省智善慈航公益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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