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组织和动员热心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本基金会的有关活动,加强对本中心志愿者工作的管理,根据本中心章程和宗旨所确定的工作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志愿者与志愿者服务
第二条 本中心志愿者,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参与本中心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服务或帮助个人或团体。
第三条:本中心的志愿者是指,志愿者用自己的时间,技能,在不为物质报酬的前提下,自愿无偿的按照中心的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服务,主要是协助本中心从事以下工作
1、对本中心认定贫困家庭及学生进行普查筛查工作
2、调查、核实受助人的相关情况。
3、向受助人分发救助物质和资金
4、向受助人提供咨询、培训、辅导等服务
5、为志愿服务项目提供组织,协调,宣传等服务
6、本中心大型公益活动,晚会举办等服务
7、提供符合本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他公益服务。
第四条:志愿者不在本中心领取劳务报酬,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所发生的食宿、交通等必要费用由本中心承担。
根据志愿服务项目的情况,本中心可以向志愿者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交通补助,并可以为志愿者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3、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的权利
1、参加本中心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2、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3、就志愿服务工作对本中心提出意见和建议;
4、获得本中心志愿者工作证
5、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6、申请退出志愿服务。
第七条 志愿者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道德准则
2、遵守本中心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本中心章程和宗旨的活动;
3、服从中心对志愿服务工作岗位的安排;
4、服从中心的指挥与调配,认真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任务
5、服从志愿服务期间所在团队的管理
6、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本中心志愿者的形象
7、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8、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中心规章制度与其它义务。
第八条:志愿者的服务理念、奉献、责任、友爱、互助。
第九条:志愿者的服务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充实自我。
第四章 志愿者的申请、招募与退出
第十条:任何有志于成为本中心志愿者的个人或团体,都可以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本中心秘书处负责公布招募志愿者的信息,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和考核,并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
第十二条:志愿者在项目结束后可自愿退出志愿者服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志愿者欲终止志愿服务时,需向本中心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退出。
第五章 志愿者的管理与培训
第十三条 本中心秘书处负责对志愿者进行管理并提供培训和相关服务。
第十四条 志愿者的管理
1、本中心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
2、对违反本中心相关规定的志愿者,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第十五条:志愿者培训
1、本中心对其进行岗前的工作说明和基本技能培训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项目人员进行培训、辅导
3、针对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任务为目的志愿者设计专业培训。
第六章 志愿者的激励
第十六条:本中心对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激励办法:
1、颁发志愿服务奖章;
2、评选优秀个人、团队,授予荣誉称号;
3、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
4、为志愿者做出实习或推荐鉴定.
5、在本基金会网站及其他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修订有本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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